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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具與索具
作者:時間:2021-8-30 11:15:08

一、起重吊具與索具的術語與定義

1.形式類術語與定義

(1)起重吊具:在起重機械作業中,用于吊運物品的裝置。

(2)起重索具:指起重作業中綁掛起重物品的用具,如金屬索具、合成纖維索具等。

(3)夾持類起重吊具:通過吊具夾持部分對被吊物品側面施加正壓力,由正壓力的作用效果克服被吊物品重力的起重吊具。

(4)吊掛類起重吊具:通過懸掛方式支撐被吊物品,且被吊物品質心位于吊具與被吊物品受力面下方的起重吊具。

(5)托叉類起重吊具:通過貨叉叉取載荷或通過托架支撐載荷,且載荷支撐點在貨叉或托架上。

(6)吸附類起重吊具∶通過真空負壓或磁力吸持被吊物品的起重吊具。

(7)可分吊具:能夠方便地從起重機械上拆下的起重吊具。

(8)固定吊具:能吊掛凈起重量,并長久固定在起重撓性件下端的起重吊具。

(9)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10)環形吊索:由—根鏈條或繩索(含纖維織帶)首尾兩端連接在一起,形成的環形索套。

(11)端部配件:吊索主環、中間主環、連接環、中間環、下端部配件的統稱

(12)主環:直接連接到起重機吊鉤上的端部配件。

(13)中間主環:用于將兩個或更多吊索分肢連接到主環上的鏈環。

(14)連接環:裝在鏈條端部的鏈環,直接或通過中間環將鏈條連接在端部配件上。

(15)中間環:用于端部配件與裝在鏈條上的連接環之間起連接作用的鏈環。

(16)下端部:裝在吊索肢端的鏈環、環眼吊鉤或其他裝置(此肢端遠離主環或上端部)。

(17)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18)硬索眼:鑲嵌索具套環的索眼。

(19)軟索眼:不鑲嵌索具套環的索眼。

(20)接縫:將織帶一端與自身或將數層織帶結合在一起時,用線穿透織帶形成針跡的縫合固定連接。

(21)非承載接縫:將數層織帶結合在一起的接縫,不影響吊帶的強度。

(22)承接接縫:在織帶端部形成軟索眼的縫合固定連接,以及環形吊帶對頭搭接縫合固定連接時的接縫,該接縫直接承受載荷并影響吊帶的強度。

2.載荷類術語與定義

(1)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很大質量。

(2)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很大質量。

(3)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很大質量。

(4)很小破斷力:鏈條、鋼絲繩等在靜拉力破斷試驗過程中所能承受的很小破斷拉力。

(5)吊掛方式系數: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吊掛方式(多肢吊索分肢數、肢間夾角、單肢吊索不同吊掛方式)所確定的吊索安全工作載荷與性能完全相同的單肢吊索極限工作載荷的比值。

3.尺寸類術語與定義

(1)吊索公稱長度∶尚未使用的吊索在無載荷狀態下,上、下端承載點間的距離。

(2)總極限伸長率∶以計量長度的百分比表示鏈條、端部配件在破斷時的總伸長與原長之比。

(3)與鉛垂線夾角∶吊索起吊物品時,分肢與鉛垂線所構成的夾角β。

(4)肢間夾角∶吊索起吊物品時對應二分肢間呈現的夾角α。

(5)鏈環的內長度∶鏈條節距P。

二、起重吊具與索具的基本要求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1993)對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很基本的規定。

1.吊具與索具安全作業的共同要求

(1)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境條件相適應。

(2)作業前應對吊具(含控制、制動系統和安全防護裝置)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方可投入使用

(3)拴掛前,應確認吊重上設置的起重拴掛連接點是否牢固,提升前應確認連接是否可靠。

(4)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工位。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5)作業時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6)起重機吊離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達驗。直到使吊重獲得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生滑動或液動。

2.吊索安全作業的一般要求

(1)應防止品更在品運中產生傾覆或滑動,當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掛點之上時,吊索分肢與水平線的夾用于吊工心與栓掛點邊線和水平線相交形成的夾角,否則應將吊索分肢拴掛點移至吊重重心上方。

(2)為防止吊重在吊運中產生搖擺或轉動,宜采用一根牽引索在地面加以控制。

(3)當對吊重采用吊籃式、穿套式結索法拴掛仍有傾覆或滑落危險時,應使用吊索橫梁進行拴掛連接。

(4)吊索應寬松地穩掛于起重機吊鉤上,且應有防止滑出措施,絕不能掛在鉤尖上或插入吊鉤的開口處。

(5)與環眼吊鉤連接的吊耳、柱銷等應能掛入鉤底。

(6)吊重不宜在吊索上摩擦滾動,當吊索在吊重下面受阻不能直接取出時,除特殊情況,一般不得硬性拉拽。

(7)不得利用物體捆帶作為吊點提升物體,但專為提升用設計的捆帶除外。

(8)吊索撓性部件不得打結,索眼繩端固定連接部位不得作為拴掛連接點。

(9)當用兩根以上單肢吊索提升同一個物體時,各根吊索的材質、結構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10)吊索提升吊重時,應力求各分肢受力均勻,肢間夾角一般應不超過90°,很大時不得超過120°。

(11)吊索卸載后,空載重新提升或承載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一般應將下端部反鉤到(如果可行時)起重機吊鉤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防止起重機運行時因擺動意外傷人或鉤掛到其他物品上。

(12)鋼絲繩、纖維繩吊索不得用插接、打結或繩卡固定連接方法縮短或加長。

(13)當吊索未達到報廢標準,而在個別部位出現異常時,宜在該處做出明顯標記,作為繼續檢查的重點。

(14)不得將吊索不必要地暴露于腐蝕性介質中。

3.吊具的報廢標準

(1)主要受力構件的報廢規定。

1)主要受力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性時應報廢。

2)主要受力構件斷面腐蝕、磨損達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3)當主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時,在不改變構件原設計性能的情況下,可根據受力和裂紋狀況,采取加強或改變應力分布的措施阻止裂紋擴展;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4)當主要受力構件產生長久變形超過原狀態的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業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2)主要零部件的報廢規定。

1)螺紋連接緊固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①塑性變形。

②裂紋。

③螺紋倒牙、脫扣。

2)吊耳與耳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①塑性變形。

②裂紋。

③吊耳、耳軸或耳軸套磨損減少原尺寸的5%。

3)鑄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①塑性變形或缺陷經過焊補。

②危險斷面磨損減少原尺寸的5%。

③溝槽磨損超出允許磨損范圍不能修復時。

④冶金加料起重機的挑桿、夾鉗臂有橫向裂紋。

⑤其他影響安全使用的內部開裂與表面裂紋。

4)鉸接連接的銷軸與軸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①塑性變形。

②裂紋。

③銷軸與軸套配合間隙增大,不能滿足構件相對運動需要。

④銷軸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5%,應報廢銷軸。

4.索具的報廢標準

吊索端部配件和短環鏈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或報廢;

(1)鏈環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的5%。

(2)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接接觸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80%。其他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

(3)裂紋或高拉應力區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

(4)鏈環修復后未能平滑過渡,或直徑減小大于原公稱直徑的10%。

(5)扭曲、嚴重銹蝕以及積垢不能加以排除。

(6)端部配件的危險斷面磨損減少達原尺寸的10%。

(7)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8)卸扣不能閉鎖。

5.吊具與索具的貯存要求

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度存指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涂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2)回轉、搖動部位的軸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

(3)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千燥后再擦上油脂。

(4)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的場所。

(5)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

(6)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幣具當宜接著地放置會產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

(7)抓斗應呈開口狀態、爪子或刃口與地面接觸處應墊上橡膠板或方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