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吊平衡梁吊具時,任何人發出停止信號均應立即停止。
2、操作帶翻、游翻、兜翻時應在安全地方進行。
3、起吊重物時,在離地面距離不超過0.5米處懸停,然后檢查平衡梁吊具是否在空中平衡。
4、吊運接近額定負荷時,應先升至10cm高度然后停車檢查鋼絲繩、吊鉤、平衡梁等是否正常受力。
5、吊運過程中,不允許同時操作這三個機構(大車、小車、卷楊)。
6、正常情況下不準打反車。
7、嚴禁使用兩臺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機共吊一物。用兩臺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機共吊一物時,應采取使兩臺起重機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準超過兩臺起重機起重能力總和的80%。且須總工程師或其指派的專人在場指揮,方能起吊。
8、平衡梁同一跨軌道上有兩臺以上吊車時,不準相互推車碰撞超載使用。
9、平衡梁不載荷運行時,應放置安全地方。
10、露天起重機作業完畢后應加以固定。
11、在處理故障或離車時,控制器必須放于"0"位,切斷電源。不準懸掛平衡梁重物離開車。下班時把平衡梁放置地面,吊鉤升至規定高度。
12、定期檢查吊環、鋼絲繩、吊鉤、平衡梁等零部件是否有損傷或變形,發現鋼絲繩斷股,吊鉤變形,平衡梁變形等等現象,務必及時更換。